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代言人”,常常被稱為“行走的公章”。王某作為某汽車銷售公司職工,擔任著公司法人。然而辦理離職后,仍在原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王某為降低自身潛在風險,多次要求原公司滌除登記,但遲遲未果。 2020年6月,王某受雇于某汽車銷售公司,并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入職期間,王某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王某從該公司離職,多次要求滌除其在該汽車銷售公司所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汽車銷售公司一直未辦理滌除登記。王某遂訴至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原告王某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法官說法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公司負責人,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形成委托法律關系。 本案中,公司為委托人,王某為受托人,王某作為受托人有權解除該委托法律關系,王某離職后已多次要求滌除其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因其并非公司股東,無法通過召開股東會等自治途徑,就變更法定代表人事項作出決議??紤]到其已從公司離職,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領取報酬,卻仍擔任法定代表人承擔公司經營風險,故依法支持其請求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請,維護其合法權益,也促使公司盡快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實現公司正常運轉和治理。 公司治理應以公司自治為主,但當公司自治出現問題時,司法的合理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示、防范、避免、化解公司內部治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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