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偽造簽名轉讓他人股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侵權人賠償股權損失,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楊某、康某均系某研發(fā)團隊成員。2017年,楊某、康某以團隊知識產權入股的方式,與鄒某合作設立某電氣公司,其中楊某占某電氣公司18%的股權比例,對應注冊資本180萬元。后楊某、康某陸續(xù)將相關專利轉入某電氣公司。2020年11月,鄒某偽造楊某簽名,制作虛假《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將楊某所持公司18%股權認繳出資額180萬元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鄒某,造成楊某財產損失。后楊某遂訴至寧化法院請求判令鄒某、某電氣公司賠償損失。 寧化法院審理后認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上述民事權益包括股權。鄒某偽造楊某的簽名,將其股權轉讓至自己名下,主觀上存在惡意,損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 某電氣公司明知《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是虛假的,仍以此向企業(yè)信息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股權登記,屬于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共同導致了楊某股東權益損害的后果,故某電氣公司應與鄒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鄒某與某電氣公司共同賠償楊某損失80萬元。 法官提醒:偽造簽名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權益受損方可要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撤銷相關虛假股東會決議并變更股權登記,同時,亦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及股權比例,并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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