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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糾紛時腳踹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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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8-03 第 750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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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接到指令要將聚眾斗毆的雙方人員帶到派出所,小欖鎮(zhèn)一治安員在拉人上車過程中用腳踹了幾下他人。事后,被踹者腰部骨折被認(rèn)定為輕傷。記者8月2日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治安員顏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年。 2013年5月30日凌晨2時許,郭某甲與楊某乙因超車問題發(fā)生矛盾,并各自糾集人員到小欖鎮(zhèn)九洲基合豐路綠湖軒路口聚集。小欖鎮(zhèn)九洲基治保會接報后,28歲的顏某等人作為治安員趕到現(xiàn)場處置。矛盾雙方在口角過后動起了手。期間,郭某甲的叔叔郭某乙因不滿楊某的挑釁言行,從正面踢踹楊某一腳,被拉開后又用辣椒水噴射楊的臉部,郭某甲也用辣椒水噴射楊的臉部。凌晨3時許,九洲基治保會治安員按副主任林某某的指令上前控制雙方人員到派出所處理。 過程中,治安員顏某猛踹了楊某兩腳。后楊某因傷被送往醫(yī)院醫(yī)治。經(jīng)法醫(yī)鑒定,楊某腰部左側(cè)橫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2013年7月25日中午12時許,顏某經(jīng)警方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顏某隨后被檢察機關(guān)提起公訴,并于2014年1月被取保候?qū)彙?014年11月,市第二法院一審判處顏某有期徒刑1年。顏某隨后提起上訴。 市中級法院查明,楊某證實他在被帶回派出所前被治安員毆打,而且腰部受傷。市中級法院認(rèn)為,顏某作為到場處理糾紛的治安員,沒有恪守職責(zé),妥善處理,而且在楊某已經(jīng)被其他治安員控制的情況下對楊實施毆打,楊某對引發(fā)本案并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近日,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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