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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員挪用旅行社團費26萬多元法院判業(yè)務員與擔保人共同返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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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來源:中山商報 2015-07-30 第 3599 期 A0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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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三年前,旅行社的業(yè)務員張正(化名)對外收取團費26萬多元,一直未交回公司,多次催討無果后該旅行社將張正告上法庭,要求他和妻子共同清償。近日,法院判決張正與擔保人要連帶清償,但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其妻子無須共同清償。 2012年9月至12月期間,張正作為廣某旅中山分公司的業(yè)務員,對外收取團費26.8萬多元后,未上交公司。2013年11月張某向公司出具欠款確認書,承諾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還清欠款 ,由于挪用事件發(fā)生在田某任該公司總經理期間,因此田某出具了擔保書。 后雙方又推遲了還款期限,但到期后經多次催繳,廣某旅催討無果下將張正和擔保人田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償還欠款,同時追加張正的妻子為被告,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 對于張正的妻子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認為,張正所負債務屬侵權之債,判斷該侵權之債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切入點為被告張正是否將侵占資金用于家庭生活,即張正的妻子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對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即原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鑒于原告舉證不能,法院認定原告要求張正妻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正和其擔保人田某向原告返還款項26.8萬多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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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瑋瑋 實習生 王藝彬 通訊員 王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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