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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介簽合同買別墅中途反悔拒付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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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來源:中山商報 2015-06-19 第 3558 期 A0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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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一位買家通過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價格328萬元的別墅,簽訂中介合同后,買家反悔不想買了。中介公司狀告買家,希望支付中介費及其他費用10萬多元,這一訴求獲得法院的支持。買家后悔買房,不肯交中介費 2014年2月,劉先生通過一家房產(chǎn)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價格328萬元的別墅,劉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二手房屋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約定定金為18萬元,其余房款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給賣家。同時合約中也明確,這套別墅正在出租中,雙方一致同意,別墅轉(zhuǎn)手后,租約繼續(xù)有效。該合同還約定,劉先生作為買家須支付中介公司9.8萬元作為傭金,如果延期支付傭金,還須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劉先生向賣家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突然反悔,不想買房了,最終這宗交易沒有完成。劉先生也沒有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中介公司將劉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劉先生支付中介費9.8萬多元,以及律師費、查檔費等8000多元,共計10萬多元。法院判買家須支付中介費及違約金等 庭審中,劉先生辯稱,房產(chǎn)中介公司未能促成買賣合同的成立,即使促成了,中介公司尚未全面履行居間服務的義務。只有中介公司完成全部的居間服務項目后才有權收取中介費98400元。事實上,中介公司僅提供了房源信息、帶劉先生實地看房兩次,并簽訂了格式化的居間服務合同。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中介公司是否促成買賣雙方合同成立,不應以雙方是否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來判定,關鍵要看雙方對房屋的交易是否達成合意。本案中,買賣雙方已就涉案房屋的現(xiàn)狀、價格、付款方式、稅費承擔、房產(chǎn)交付等在《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中進行了詳細約定,該合同已具備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的實質(zhì)要件。 即使涉案房屋最終未能成功交易,也不影響劉先生向房產(chǎn)中介公司履行支付傭金的義務。最終,法院維持原判,判劉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98400元及違約金、律師費、查檔費8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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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瑋瑋 通訊員劉一慧 姜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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