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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不成被追討10萬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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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6-19 第 745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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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中介公司買下一套正出租的房子,但在付清310萬元前,買家突然反悔。2014年10月,東莞的劉先生被中山家家順房產(chǎn)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傭金、違約金等共計10萬余元。買家沒付清余款,中介公司算不算促成買賣?劉先生此舉是否構(gòu)成違約?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該案終審判決,劉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10萬余元。 ■案情回顧:買家簽合同后反悔,中介公司起訴要傭金 2014年2月22日,東莞的劉先生通過家家順,與中山東區(qū)的賣家黃先生簽了一份 《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wù)合同》,約定劉先生328萬元買黃先生的房子,定金18萬元,其余310 萬元劉先生須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給黃先生。此外,買賣雙方應(yīng)在簽訂合同當天向中介公司支付98400元作為傭金,這筆錢全部由劉先生來支付。 合同簽訂后,劉先生向黃先生支付了2萬元定金。但不久,劉先生覺得涉案房是出租房,還有很多手續(xù)需辦理,而且還沒了解清楚房子情況。結(jié)果,他沒在約定時間支付剩余購房款,房子最終沒有交易成功。 劉先生也沒有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2014年10月16日,家家順起訴到市第一法院,向劉先生索要傭金98400元、違約金、律師費8000元、查檔費100元。 ■庭審焦點:中介公司是否已促成二手房買賣合同? 在法庭上,劉先生認為中介公司并沒有促成這筆買賣,理由是《中山市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wù)合同》不能替代 《廣東省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巴艘徊絹碚f,即使房產(chǎn)中介已經(jīng)促成了這一房屋買賣合同,但是中介公司還沒有全面履行居間服務(wù)義務(wù)?!眲⑾壬f。只有在中介公司完成全部的居間服務(wù)項目后,才有權(quán)足額收取98400元傭金。而事實上,中介公司只是提供了房源信息、帶劉先生實地看房兩次并簽訂了格式化的居間服務(wù)合同。 ■法院判決:買家需支付傭金、違約金等共10 萬余元 法院認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介公司是否促成買賣雙方合同成立,不應(yīng)以雙方是否簽訂《廣東省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來判定,關(guān)鍵要看買賣雙方對房屋的交易有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這起二手房買賣中,黃先生與劉先生已經(jīng)就房屋的現(xiàn)狀、價格等問題都在合同中進行了詳細的約定,這份合同已經(jīng)具備了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的實質(zhì)要件。因此,法院認定房產(chǎn)中介公司促成了這筆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的成立,即使房屋最終沒能成功交易,劉先生也應(yīng)支付傭金。 去年底,市第二法院一審判令劉先生向家家順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支付98400元傭金。劉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已在6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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