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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貪污受賄近千萬元他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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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來源:中山商報 2015-06-12 第 3551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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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備受市民關注的火炬區(qū)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葉錦榮貪污、受賄近1000萬元一案日前有了一審宣判結果。記者昨天獲悉,被告人葉錦榮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兩罪并罰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檢察院: 虛構事實低價買地獲租金收益928萬多元 被告人葉錦榮系火炬區(qū)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因本案2013年8月1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葉錦榮犯有兩宗貪污罪。第一宗是2001年至2008年,葉錦榮在擔任火炬區(qū)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以欺騙手段與臺灣大毅科技股份公司簽訂虛假的土地轉讓合同,最終將30畝閑置國有工業(yè)用地占為己有。并于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將該土地建設廠房出租,共獲取租金約928萬多元。 第二宗是2000年至2001年,葉錦榮利用負責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和收取款項的職務便利,以利誘方式唆使時任該公司財務部經理的程武賢(另案處理)共同貪污公司款項共計57.8萬元,事后兩人將贓款均分。 此外,公訴機關還指控葉錦榮犯有一宗受賄罪。2011年,葉錦榮在擔任火炬開發(fā)區(qū)工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在協調辦理火炬開發(fā)區(qū)工作委員會退還臺燿科技 (中山)有限公司購地款差價的過程中,要求臺燿 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購買其名下一處房產,變相索取賄賂27.49萬元。 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物證、書證和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以證實指控的事實。 ■法院: 貪污受賄罪名成立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葉錦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并伙同他人貪污公司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產,非法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但葉錦榮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該部分罪行依法可從輕發(fā)落。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葉錦榮在第二宗貪污犯罪中是主犯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葉錦榮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財產。 查封的違法所得30畝土地予以追繳,依法還給中炬高新技術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繼續(xù)追繳葉錦榮貪污的違法所得租金928萬多元及受賄的違法所得27.4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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