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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伙組織少女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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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4-01 第 701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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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兩名90后小伙在坦洲鎮(zhèn)組織三名未成年少女賣淫。半個多月后,其中兩名少女逃離并報警,涉嫌組織賣淫的楊某奎和高某相繼落網(wǎng)。近日,兩人被市中級法院終審分別判處5年3個月及5年6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jù)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奎1990年出生,是湖北省沙洋縣人;高某1991年出生,重慶市大足縣人。2013年5月上旬,高某帶賣淫女鄭某甲(1999年出生)、鄭某乙(2000年出生)、彭某某從廣東省四會市來到珠海市找到楊某奎,并由楊某奎介紹三人到坦洲鎮(zhèn)兩家水療會所從事賣淫活動,然后統(tǒng)一收取賣淫所得并用于繳納房租、支付培訓(xùn)費和生活費用。 期間,高某、楊某奎接送鄭某甲、鄭某乙、彭某某上下班。2013年6月3日,不堪重負的鄭某甲、鄭某乙逃離。楊某奎、高某隨后在坦洲鎮(zhèn)多處找尋兩名賣淫女。6月8日,楊某奎、高某發(fā)現(xiàn)兩名賣淫女的行蹤后欲強行將兩人帶走。鄭某甲、鄭某乙躲進坦洲鎮(zhèn)政府綜合治理辦公室報警,警方在附近將高某抓獲,后又將楊某奎抓獲。 2013年11月21日,市第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楊某奎、高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楊某奎獲刑5年6個月。兩人各被處1萬元罰金。 楊某奎不服市第一法院作出的判決,后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為自己沒有組織鄭某甲、鄭某乙、彭某某三人賣淫。楊某奎的辯護律師亦認為,楊某奎的行為僅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楊某奎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是初犯偶犯,請求輕判。 市中級法院查明,證人鄭某甲、鄭某乙、彭某某的證言一致證實,她們?nèi)耸窃跅钅晨慕榻B安排下先后在坦洲鎮(zhèn)兩家水療會所進行賣淫活動,賣淫所得收入均交由楊某奎保管,平時日常開支也是由楊管理。而且楊發(fā)現(xiàn)兩少女逃離后欲強行將她們帶回,足以認定楊某奎的行為并非單純的介紹賣淫,而是有管理、控制的組織賣淫。市中級法院沒有采納楊某奎和其辯護律師的意見,于近日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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