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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欠款人追回12萬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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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2-13 第 6968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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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民間債務(wù)糾紛,如果協(xié)商不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最合適的辦法。但古鎮(zhèn)的蔡小芬等四人,卻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強行將兩名欠款人非法拘禁。雖然拿回了12萬元欠款,但四人卻觸犯了法律。去年,一審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對四人判刑,其中三人獲緩刑,蔡小芬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近日,蔡小芬通過上訴獲判緩刑。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8月間,袁小娟、周志和在生意往來中拖欠李向前、楊菲菲的貨款遲遲不還。歐遠強、蔡小芬拿著欠款單向袁小娟、周志和多次追討未果。2012年12月17日凌晨,李向前、楊菲菲獲悉袁小娟夫妻的住址,于是與歐遠強、蔡小芬等人將袁小娟、周志和帶至市公安局東區(qū)分局、小欖分局協(xié)商還款事宜但未果。 當日下午6時許,李向前等四人將袁小娟、周志和帶至歐遠強經(jīng)營的電子廠內(nèi)協(xié)商,后又轉(zhuǎn)移至李向前經(jīng)營的燈飾廠內(nèi),以不準離開相要挾,催促、逼迫袁、周二人一次性解決欠款問題。隨后,袁小娟歸還李向前、楊菲菲12萬元貨款。 同年12月23日,古鎮(zhèn)警方接報警后在燈飾廠內(nèi)抓獲李向前等四人,并解救出袁小娟和周志和。案發(fā)后,袁小娟對李向前等四人予以諒解。 原審法院認為,蔡小芬等四人為索取債務(wù)結(jié)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其中歐遠強、李向前和楊菲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對三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半至兩年不等的判罰。 蔡小芬被獲判實刑,她隨后上訴到市中級法院。蔡小芬表示,她在對自己在公安機關(guān)所作的供述沒有異議,承認參與了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實,只是她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如今,她認識到是自己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因此,她在一審階段應(yīng)也被認定為認罪態(tài)度較好。 市中級法院審查后采納了蔡小芬的“一審時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這一意見,認為她犯罪情節(jié)較輕,取得被害人諒解,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近日,市中級法院終審對蔡小芬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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