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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車販偷鄰居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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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來源:中山日報 2013-12-11 第 690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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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兔子不吃窩邊草,家住港口鎮(zhèn)一小區(qū)的譚某火卻將偷盜之手伸到了鄰居家。從陌生人手中買下一串轎車鑰匙后,譚某火通過蹲守確定車主就是樓下鄰居,后伙同車販子余某炎將車盜走。江門一家汽修廠的葉某龍買贓車后又轉手賣出,兩名盜車者和一名購贓者案發(fā)后落網(wǎng)。記者昨日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全額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諒解,這3名被告人獲判緩刑并被處罰金。 ■案件回放:男子買鑰匙伙同車販偷鄰居車 34歲的譚某火是一名出租車司機,家住港口鎮(zhèn)一小區(qū)。今年1月,譚某火回家時在樓下遇到一名陌生男子。該男子問他要不要車鑰匙,并拿鑰匙按了幾下,小區(qū)樓下的一輛豐田卡羅拉隨即閃了閃燈。譚某火心領神會,花5000元從該男子手中買下了該豐田車的原裝鑰匙。 譚某火通過街邊的辦證電話買了一張假汽車牌照。經(jīng)過多次觀察,他得知車主就住在他樓下505房。今年3月中旬,譚某火通過朋友認識了老鄉(xiāng)余某炎。做二手車生意的余某炎聽說老鄉(xiāng)有一輛無證車只賣3萬元,討價還價到2.9萬元后,他便聯(lián)系到了江門的葉某龍,打算以3萬元賣給對方。 3月28日,余某炎從老家趕至中山并將2.45萬元轉入譚某火借來的銀行卡。譚某火帶余某炎到小區(qū)里,把假車牌套上該輛豐田轎車。由于怕被人認出,譚某火交代讓余某炎在次日凌晨把車開走,后兩人開車直奔江門把車賣給了葉某龍。 ■庭審焦點:他賺了千元差價是不是偷車賊? 3月29日,豐田轎車車主黃先生發(fā)現(xiàn)轎車被盜。5月下旬及7月中旬,譚某火、余某炎和葉某龍相繼落網(wǎng)。由于葉某龍將車在網(wǎng)上賣給了他人,警方?jīng)]能追回該被盜車輛。近日,公訴機關以譚某火、余某炎犯盜竊罪,葉某龍犯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庭上,余某炎辯稱他是從譚某火處買的車,他確實不知道車是譚某火偷來的,因此他不構成盜竊罪。其辯護人稱,譚某火手里有車輛的原裝鑰匙,足以使余某炎相信譚某火具有控制權和處分權。余某炎只是從中賺了1000元差價,是有償購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只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宣判結果:3名被告人退贓賠償分獲緩刑 法院則認為,案發(fā)時譚某火只是有一把車鑰匙,車輛還是處在車主的占有、控制中,因此贓車被余某炎偷走時并不是譚某火實際占有。此外,余某炎自稱是車販子,但買車時不要求查看任何車籍信息,顯然不符合交易常情。而且譚某火怕被熟人看見,指使余某炎把車開走,兩人對盜竊的行為都心知肚明,應對盜竊車輛共同承擔責任。 經(jīng)鑒定,黃先生被盜的車輛價值6.2萬元。案件審理期間,葉某龍賠償黃先生6.5萬元并取得其諒解,譚某火、余某炎分別退出違法所得2.9萬元、1000元。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譚某火犯盜竊罪,判刑1年9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余某炎獲刑1年半,緩刑兩年并被處罰金5000元,葉某龍犯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本報記者張房耿通訊員劉香霞>>>相關新聞<<< 買贓車男子獲刑 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稱,23歲的張某演明知是車輛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進行購買,被法院判刑半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去年底,張先生花8000元購買的摩托車在東升鎮(zhèn)為民路被盜。今年3月間,張某演在橫欄鎮(zhèn)四沙村樂豐四路,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以1200元的價格向“阿兵”(另案處理)購買了張先生被盜的摩托車。 7月7日12時許,張某演駕駛該車在西區(qū)小商品市場對開路段時被警方人贓并獲。破案后,繳回贓車已發(fā)還被害人。法院認為,張某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而收購,其行為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作出上述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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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李世寅 吳藝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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