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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竟撬自己公司保險柜 盜31萬獲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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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7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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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的股東、法人代表,本應處處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可霍邱縣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東陳某卻將黑手伸向了自己公司的保險柜,伙同他人盜竊了公司31萬元后,將贓款藏匿在其父家的電視機箱內(nèi),偏遇電視故障,其父將電器送去維修時被發(fā)現(xiàn),這戲劇般的一幕,驗證了“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這句格言。日前,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60000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40000元。
2012年12月13日21時許,身為霍邱縣某米業(yè)公司股東、法人代表的陳某趁公司會計蔣某在外打牌、財務室無人之機,伙同到公司院內(nèi)停車的張某將財務室內(nèi)保險柜及一臺海爾T621型筆記本電腦盜出,由張某駕駛摩托車運至家中藏匿。十余天后,兩人將保險柜撬開,發(fā)現(xiàn)內(nèi)有現(xiàn)金約310000元,陳某留給張某約50000元,約定日后需要時再來取。張某將保險柜、筆記本電腦埋在自家菜園內(nèi),將現(xiàn)金埋在院內(nèi)的雞圈中。陳某將盜取的110000元現(xiàn)金用于償還債務及家庭開銷,另將120000元現(xiàn)金藏在其父親家的電視機機箱內(nèi),后因電視機維修被發(fā)現(xiàn)。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張某起輔助作用,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張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對其可減輕判處。陳某、張某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追回部分贓款,陳某親屬將剩余的贓款交公安機關,對兩被告人可酌情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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