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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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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7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5-17 第 6696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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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5日19時許,東升鎮(zhèn)太平村小型舊貨市場內(nèi)發(fā)生一起司機酒后駕車釀致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貨車司機王某青駕車撞上路邊吃飯的一桌人,造成3死8傷(本報8月27 日曾報道)。昨日上午,檢察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王某青提起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案子究竟是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還是交通肇事,成為庭審焦點。該案未當庭宣判。■司機被訴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日上午9時30分,38歲的湖南人王某青戴手銬被法警押入法庭。據(jù)公訴人指控,2012年8月25日晚7時許,東升鎮(zhèn)太平村新舊貨市場的租戶王某青酒后駕駛小貨車,從其經(jīng)營的位B16號店鋪出發(fā)前往珠海市。 車子經(jīng)過舊貨市場A14號店鋪門前時,忽然撞向正在門前一桌吃飯的韋某仁等十幾人,繼而撞上店鋪外墻停車。隨后,王某青又駕駛車輛倒車,并再次向前撞上A15號店鋪外墻,后被人強行拔下汽車鑰匙后停車。 該事故造成市場經(jīng)理韋某仁當場死亡,陸某樂、韋某海被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外還有1人重傷,6人經(jīng)鑒定達輕傷,還有1人受傷后沒有進行鑒定。王某青被警方控制后進行了酒精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49.59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但沒有達到醉駕標準。 公訴人認為,根據(j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王某青明知飲酒駕車違法,卻無視法律,酒后駕車,造成重大傷亡,說明他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jié)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王某青。 ■危害公共安全還是故意殺人? 被害人家屬則認為,王某青是故意殺人。韋某仁的家屬提出:韋某仁和王某青曾因為房子漏水的事鬧過不愉快。案發(fā)前,臺風使王某青的鋪面漏水,韋某仁沒有派人及時維修補漏,王某青在電話中對韋某仁進行辱罵。此外,王某青拖欠了半個月租金,韋某仁表示如果在8月28日還不交租則斷電、拉閘。在案發(fā)前一天的晚上,韋某仁也曾催促王某青交租。 王某青則在庭上辯稱,這些都是小事,自己犯不著因為一點不愉快或者租金而殺人。此外,王某青當日稱要去珠海,但是經(jīng)過園區(qū)兩個門他都沒出去,轉(zhuǎn)一圈剛好到他們一家人吃飯的地方出了事,中途還和另一輛車會車,并避讓了幾名學生,這些細節(jié)讓韋某仁的家屬更加懷疑其是意識清醒的。 王某青則辯解:“我當天喝了兩瓶啤酒,轉(zhuǎn)過第二個彎,我就感覺頭很暈,只能往一個方向看。后來知道撞上東西了,想倒車又倒不了,被人拔了鑰匙才清醒了一點。”其辯護人也指出,貨車當時時速大概50公里,王某青撞上了塑料管后舉例吃飯的受害人不過十米,因此反應不過來,王某青的行為應該屬于交通肇事罪。 ■被害人家屬請愿判被告人死刑,該案未當庭宣判 記者了解到,昨天上午還未到開庭時間,數(shù)十名被害人家屬就已聚到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他們手持“故意殺人、手段惡劣”、“倒車碾壓、二次沖撞”的標語,在法院門口請愿,要求判處王某青死刑立即執(zhí)行。 最后,被害人家屬向法官遞交了一份請求書,表示哪怕不要一分錢賠償,也要判處王某青死刑立即執(zhí)行。該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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