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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贈與”后買賣引來姐妹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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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來源:中山日報 2012-12-20 第 654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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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房產(chǎn)惹的禍!利用贈與協(xié)議手續(xù)避稅,卻沒想到骨肉親情在金錢面前沒能經(jīng)得起考驗。妹妹劉秋華與姐姐劉冬雨就因為一套房產(chǎn)對簿公堂,一審判決后又到市中級法院上訴直至終審判決。 劉冬雨稱,房子是妹妹贈與她的;劉秋華則稱房子是假贈與真買賣,為的是避稅。法院根據(jù)劉冬雨已在簽訂購買合同時交付了5萬元首付款及其他家屬的證詞認定,購房買賣合同才是雙方當初真實意圖。近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要求劉冬雨支付剩余購房款33萬余元。
案情由來 一套房子先簽贈與協(xié)議后又簽購房合同 據(jù)河南人劉秋華說,她在珠海打工,前幾年在南朗買了一套房子。去年10月,家里人多次叫她回老家相親,考慮到自己即將離開珠海,劉秋華打算賣掉房子,但是一直找不到合適的買家。 后來,姐姐劉冬雨到了中山打工,姐姐便和妹妹商議把房屋賣給自己,雙方談好38萬元的價格后就準備過戶。當時,劉冬雨的丈夫經(jīng)過好友的咨詢,了解到以贈與的方式購買房子可以少交稅。 劉秋華為了減輕劉冬雨的負擔,就同意使用贈與避稅的方案,雙方回老家辦理贈與合同。但是劉秋華又擔心將來拿不到房款,在辦理完贈與合同當天,雙方又簽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購房款是38萬元,扣除已支付的5萬元,剩余的33萬元打了一個欠條。 2012 年 2 月 6 日, 劉冬雨以252176元為計稅金額向稅務部門繳納3782.64元稅費。2月23日,涉案房產(chǎn)過戶到劉冬雨名下。此后,劉秋華多次向姐姐追債未果。3月份,劉秋華從老家河南來到中山向劉冬雨要錢,但劉冬雨否認自己的房子是購買的,而是妹妹劉秋華贈送的。骨肉親情此時卻因金錢出現(xiàn)了矛盾。
庭審焦點 涉案房屋是贈與還是買賣? 4月10日,劉秋華一紙訴狀將姐姐告上公堂,請求判令劉冬雨支付其購房款33萬元及利息。 開庭時,房屋是贈與還是買賣成為焦點。劉冬雨認為涉案房產(chǎn)是真贈與假買賣,原因是避免劉冬雨被其丈夫所騙。劉冬雨夫婦的年齡差異較大,家里反對他們結(jié)婚,擔心將來會發(fā)生糾紛,簽訂合同是為了可以拿著欠條向其丈夫追討,是一種出于對劉冬雨保護的做法。 劉秋華則認為涉案房產(chǎn)是真買賣假贈與,原因是為了避稅。因姐妹倆都不富裕,劉冬雨為了減輕劉秋華的負擔,同意以贈與協(xié)議來避稅的方案。但劉冬雨又擔心將來要不回房款,所以辦理完贈與合同當天,雙方又簽了房屋買賣合同,除去首付外的33萬元也打了一個欠條。 在庭審中,原被告的另外兩名親生姐弟出庭作證,他們均稱,劉秋華是為了避稅才簽訂贈與合同。況且,劉秋華家里的兄弟姐妹眾多,如果只是贈送,為何只是贈送給劉冬雨而不是其他人?
法院終審 認定該房產(chǎn)屬于買賣行為 市第一法院審理認為,如果涉案房屋是贈與行為,那么就不應該存在購房款的支付問題。而事實上,劉冬雨已支付劉秋華購房款5 萬元,另外劉冬雨還出具欠條確認拖欠劉秋華購房款33 萬元表明劉冬雨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 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各自的義務。劉秋華逾期未支付購房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劉冬雨要求劉秋華支付剩余購房款33 萬元及利息合理合法。劉秋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在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前,劉冬雨已轉(zhuǎn)賬到劉秋華的賬戶5萬元,并向劉秋華簽下欠條一張欠款33萬元的房款,根據(jù)雙方的姐弟也出庭作證雙方實際為了避稅才簽訂贈與合同,故認定該涉案房屋為買賣合同。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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