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酒店停車場不負責(zé)保管?
|
|
2012-10-16 來源:中山商報 2012-10-16 第 2599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
|
商報訊 酒店停車場往往掛牌稱“本車場只提供車位,不負責(zé)車輛財物保管”,該措施能否使酒店免責(zé)?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案件判決表明——答案是否定的。 今年4月7日晚,原告金光(化名)入住東升鎮(zhèn)某酒店,將其“粵T”寶馬X5越野車停放在停車場的消防通道。次日凌晨2時30分,有人駕駛小汽車與金光的寶馬車相撞,肇事者逃逸。同年5月15日,交警東升大隊認定,交通事故由逃逸的肇事司機承擔(dān)全部責(zé)任。然而,肇事者未落網(wǎng)。 期間,金光的維修車輛支出為13377元。金光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規(guī)定,無法找到第三方,保險公司的損失免賠率為30%。對此,在13377元中,保險公司核準賠付7成,數(shù)額為9363.9元。剩下的4013.10元,金光提起訴訟,要求由住宿的酒店予以賠償。 法院判定,本案原告、被告存在旅店服務(wù)合同關(guān)系,酒店負有安全保障義務(wù)。金光無法獲得賠償?shù)?013.1元屬實際損失,由該酒店承擔(dān)。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