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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騙子落入法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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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來源:中山商報 2012-06-05 第 2466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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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冒充廣告公司或及時便利店總公司人員,以收取廣告費或營業(yè)款為由,假裝與店長打電話獲得分店店員信任后,騙走營業(yè)款及香煙。近日,3名騙子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及并處罰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至23日間,被告人曾某鋒、曾某權(quán)、曾某平密謀詐騙,由曾某平駕駛面包車搭載另兩人,多次竄至中山市及時便利連鎖有限公司位于小欖鎮(zhèn)、沙溪鎮(zhèn)、東區(qū)的3家分店,冒充廣告公司人員,進入店內(nèi)找營業(yè)員收取廣告費,當服務(wù)員打電話向店長咨詢時,他們則將電話接過去,同伙在旁分散服務(wù)員注意力,借機掛斷電話,并假裝與店長通完話,謊稱取得店長同意,直接向服務(wù)員收取廣告費;或者冒充總公司人員,稱店內(nèi)香煙有問題,要拿走回去過機以詐騙換錢,詐騙得手的香煙有中華、玉溪、黃鶴樓、白沙、五葉神等多個品牌。通過這種計謀,合計騙走上述3家及時便利店的營業(yè)款及香煙1批 (共價值人民幣23631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鋒、曾某權(quán)、曾某平無視國家法律,結(jié)伙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依法懲處。鑒于三名被告人案發(fā)后能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xiàn),法院遂判決被告人曾某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曾某權(quán)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曾某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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