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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江海區(qū)法院原副院長昨中山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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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7 來源:中山日報 2011-12-07 第 616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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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去年10月8日,年近59歲的江門市江海區(qū)法院副院長黃昌權“晚節(jié)不?!?,被偵察機關抓獲,之后被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公訴人起訴黃昌權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達人民幣30.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案目前正在審理當中,未當庭宣判。 ■被訴6年收受賄賂30.5萬 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稱,經依法審查查明,2004 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黃昌權利用其擔任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分管執(zhí)行局、刑事審判庭等部門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該院經辦案件的當事人及關系人的錢財,共計人民幣30.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公訴人指控黃昌權共5項罪名。 2004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黃昌權利用其分管江海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簽發(fā)民事裁定書的職權,為訴訟執(zhí)行案件的當事人江門市供銷社謀取利益,并先后收受案件承辦法官陳某松代供銷社轉交的賄賂款人民幣10萬元及供銷社代表劉某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2007年春節(jié)期間,黃昌權為案件執(zhí)行申請人江門市食副置業(yè)有限公司代表人譚某、陳某謀取利益,并收受譚某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2007年上半年,他幫助執(zhí)行案件的被申請執(zhí)行人江門市某廠謀取利益,并收取該廠廠長趙某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2009年下半年,他幫助執(zhí)行標的物的拍賣競賣方陳某謀取利益,收取陳某的代理人許某賄送的人民幣5萬元,此外還向另一宗案件被告人家屬譚某等人泄露案情,并收取譚某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 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黃昌權被偵察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黃昌權已退還贓款人民幣20.5萬元。 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黃昌權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務,數額達人民幣30.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庭翻供未收受其中10萬 昨日,在庭審中,黃昌權當庭翻供。他表示,公訴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大部分是事實,小部分不是事實?!捌鹪V書指控的共20.5萬元是事實,但起訴書指控我由法官陳某松代供銷社給了10萬元給我,不是事實,我不認罪?!北M管他之前在偵察機關的多個筆錄中都有提到收受過那筆錢,但他稱自己之所以“編造”受賄事實,是受到一定脅迫,另外則是出于斗氣的原因。 對于被告人的當庭翻供,公訴機關認為,“作為一名副院長,他對于承認收取10萬元的后果應該是知曉的。被告人說收取10萬元是亂編造,是不符合常理的。被告人和陳某松對于收取10萬元的時間和地點沒有較大矛盾,有吻合點?!?BR> 黃昌權還認為,自己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主動坦白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問題,應為自首。在昨日的庭審中,被告人黃昌權的辯護律師針對公訴人提出罪行作罪輕辯護,認為證據不足。 庭審一直持續(xù)到昨日14點30分。在最后陳述時,黃昌權說:“我作為一名黨員干部,做了違法的事情,一切向錢看,是很不應該的,對不起黨、組織、單位和家人,對自己的犯罪問題嚴重影響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也影響法院的形象。我現在很后悔,我當過兵,立過功,為法院工作作過貢獻,我年紀大了,身體不好,請法官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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