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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竄中山盜竊巴西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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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來源:中山日報 2011-09-02 第 6073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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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8月2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對一盜竊巴西龜?shù)谋桓嫒诉M行宣判,以盜竊罪判處許某順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26歲的許某順本來在東莞做建筑散工。今年5月29日,其接到同鄉(xiāng)“阿文”的電話,邀他一起來中山“開工”?!鞍⑽摹背兄Z,做得好的話給3000元,做得不好的給2000到2500元,其聽后動心。5月30日晚7時許,許某順伙同“阿文”、“肥仔”及不知名男子密謀盜竊后,攜帶纖維袋等作案工具,從東莞市厚街鎮(zhèn)坐出租車竄到我市三角鎮(zhèn)結(jié)民村,竄至關(guān)某承包的魚塘附近的香蕉地埋伏伺機作案。 次日凌晨2時許,四人強行將關(guān)某的魚塘邊鐵皮掀開,將關(guān)某飼養(yǎng)的巴西龜160公斤(價值4800元)抓進纖維袋,由許某順在魚塘邊負責望風并把“阿文”三人盜得的巴西龜轉(zhuǎn)移至附近的香蕉林內(nèi)藏匿。期間因被關(guān)某發(fā)現(xiàn),四人隨即棄贓逃跑,后被告人許某順被公安人員及圍捕的群眾抓獲歸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順無視國家法律,結(jié)伙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應(yīng)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許某順盜竊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盜竊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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