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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車間打死女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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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9-30 第 186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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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李全剛故意殺人案。但鑒定資料表明,李全剛患有精神分裂癥,且作案時為病發(fā)期,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辯護律師稱:這樣一個病人何以能進入工廠打工,應(yīng)是一個更加值得關(guān)注的問題。該案未當(dāng)庭宣判。
被告人對所有問題均答“記不得了” 9月28日的庭審進行得既艱難又順利。初時,當(dāng)主審法官詢問李全剛的出生年月、籍貫等身份狀況時,他的回答是“記不得了”,并一個勁地搖頭。詢問他是否收到起訴書,并出示起訴書給他看,他的回答是“收到這么個東西”,對于其他,仍然是“記不得了?!辫b于被告人的這種狀況,主審法官不得不宣布暫時休庭。 10多分鐘后,法官宣布重新開庭。在繼續(xù)庭審過程中,李全剛對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官的任何問題,均是以“記不得了”或“沒意見”作答。他唯一能明確表示自己意思的一句話是:“我是有工作的,在一個工廠做花?!彼趯徟邢?,時常聳聳肩或晃晃腦袋。最后陳述階段,法官詢問他還有什么話說,他表示“身上難受,頭也疼得厲害”。 雖然起訴書明確了李全剛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公訴人認為,在本案中,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李全剛無端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對其從輕應(yīng)有一定限度。 記者從被害人的姐夫口中了解到,案發(fā)后,工廠給了被害人的親屬5萬元賠償。本來他們也向法院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但后來了解到李全剛一點賠償能力都沒有,所以主動撤回民事訴訟。 本案也是一宗社會悲劇 廣東萬里海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雷剛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李全剛做辯護。他認為,指控李全剛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對于控方認定的兩種法定從輕情節(jié)也予以贊同。但是,他提出,李全剛還有酌定從輕情節(jié)。 據(jù)雷剛介紹,李全剛的父母均已過世,雖然也有兄弟,但都在外打工,連人都找不著,更不用說照顧李全剛了。李全剛的病情如此嚴重,按理說應(yīng)該送到醫(yī)院治療,但是,他卻不得不為了糊口而趁自己未發(fā)病時獨立外出謀生。造成今天的悲劇,固然是被害人和李全剛的悲劇,也未嘗不是社會的悲劇。
案情回放 據(jù)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宣讀的起訴書和證人證言,4月21日晚10時許,當(dāng)時為古鎮(zhèn)華藝紙箱廠工人的李全剛正在二樓打釘車間加班,突然他對同組的工友、一位年僅17歲的女孩李敏英說:"你罵我!你再罵,我打死你!"李敏英回了一句話,李全剛從車間內(nèi)拿出一條長約30 厘米的鐵棍連擊李敏英頭部,把李敏英打倒在地,頭上溢出鮮血。此時,李全剛?cè)岳^續(xù)持棍毆打李敏英頭部,口中還不住地叫嚷:"你罵我,我打死你!"直到李敏英當(dāng)場死亡。 隨后,李全剛讓在場的工友報警,自己也拿起李敏英的手機給110打電話自首。但是,當(dāng)治保會的人趕到現(xiàn)場時,李全剛又突然從二樓車間跳下。事后他陳述,當(dāng)時是突然想自殺。檢察院根據(jù)110的報警記錄及分析現(xiàn)場情形,認為現(xiàn)場不具有逃脫的條件,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了他自殺的說法。 同時,市埠湖精神病醫(yī)院也對李全剛進行了精神病鑒定,認為他患有精神分裂癥且作案時為病發(fā)期,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公訴人據(jù)此及李全剛的自首認定,認為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判處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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