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加班期間摩托車被盜
|
|
2010-06-02 來源:中山日報 2010-06-02 第 5616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
|
將摩托車停放在廠區(qū)卻不翼而飛,小盧(化名)認為公司沒有盡到保管義務,在要求公司賠償沒有得到答復的情況下,憤而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決該公司賠償小盧2600元。
◆事件: 上班期間摩托車被盜雙方各執(zhí)一詞 2009年11月16日,小盧將一輛男裝摩托車停放在某日用制品公司的停車場內 (因其在廠內住宿)。11月20日,小盧發(fā)現(xiàn)該車被盜,隨后報警。民警接警后依法予以受理,但一直未偵破。 小盧認為,其按照公司規(guī)定去車間加班,且廠區(qū)內有保安值班,還有監(jiān)控,因此公司應對摩托車被盜承擔賠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車損失的80%責任,還有精神損失費和務工費共計5500元。 庭審期間,被告辯稱,首先,摩托車被竊報案,并不能證明被竊的事實和地點,因此,不存在賠償?shù)膯栴}。其次,假設摩托車被盜是事實,企業(yè)也沒有賠償?shù)牧x務。因企業(yè)的保安已經(jīng)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保護職責。 ◆法院: 判決該公司向原告支付賠款2600元 關于涉案車輛是否是在被告停車場被盜的問題,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對摩托車是否被盜存在異議,但并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可以認定摩托車被盜的事實。 對于被告是否應承擔保管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公司員工,其將摩托車存放于公司指定的停車場內,雙方形成了事實的保管合同關系,故被告對原告承擔保管責任。 至于保管費,雖然被告公司沒有直接收取保管費用,但雙方形成保管關系的前提是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而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是被告為獲取經(jīng)營利潤所提供的條件之一,因此,被告提供的實為有償保管。 且員工在公司工作,公司就應當保證其提供相關工作場所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這是附屬于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是勞動合同的合理延伸。 同時,法院認定涉案車輛的價值為2600元,關于原告的其他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判決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小盧支付賠償款2600元。 據(jù)悉,被告中山市某日用制品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目前未生效。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