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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300多個獅爪豹牙入關被截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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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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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力度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重視并推動實施,在我國,走私珍貴動物制品也是被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一男子在廈門高崎機場入關時,其攜帶的300多個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被海關當場截獲。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被告人俞某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俞某乘坐KA618次航班從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入境并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經(jīng)廈門海關查驗,在俞某行李箱內(nèi)當場查獲藏匿于鐵盒里的疑似動物爪343個、動物牙齒14顆。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343個動物爪為非洲獅爪,14顆動物牙齒中4顆為非洲獅的犬牙、10顆為豹的犬牙,分別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中的保護物種,價值合計人民幣20.2萬元。
2015年6月,廈門高崎機場海關緝私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被告人俞某接廈門高崎機場海關緝私分局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走私事實。
廈門中院認為,被告人俞某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人民幣20.2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被告人俞某在接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據(jù)此,廈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購買野生動物紀念品也可構(gòu)成走私犯罪
針對本案反映出來的法律和社會問題,承辦人、廈門中院刑二庭法官余強透露,近年來,廈門中院審理了多起走私珍稀動物制品案件,主要走私對象包括非洲獅爪、非洲獅犬牙、象牙、盔犀鳥頭骨等。在該類案件中,被告人走私手段比較隱蔽,從境外乘坐航班入境時將珍貴動物制品藏匿在行李中,并在通關時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走私目的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為留作紀念或作為禮品,另一類是為了銷售牟利。
我國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的締約國。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伴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公民出境的人數(shù)和頻率均顯著增加,客觀上為他們從境外獲取并攜帶珍稀動物制品入境提供便利。受當前國內(nèi)對珍稀動物制品市場需求旺盛,尤其是近年來國內(nèi)收藏品及工藝品市場活躍影響,不法分子囿于珍稀動物制品進出口的審批手續(xù)較為復雜或是不可能獲批,受利益驅(qū)動心存僥幸,不惜鋌而走險,殊不知自身已涉嫌走私而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識,加強對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鑒別力,摒棄僥幸心理,切莫因一時之貪而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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