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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致27死的東方煤礦“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有了最新進展。2月29日下午,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對該事故直接責任人之一、煤礦礦長于清泉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記者了解到,安徽省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位于淮南市謝家集區(qū)望峰崗鎮(zhèn)境內,1997年12月投產,2008年,經安徽省經信委復函批復,該煤礦設計生產能力提升到9萬噸/年。東方煤礦為民營股份制企業(yè),繆春道(另案處理)為法定代表人,于清泉為該煤礦礦長,負責礦內全面工作,是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清泉作為東方煤礦的管理人員,違反規(guī)定在礦內設立不符合儲存條件的臨時爆炸物存儲點,并允許工人將作業(yè)后剩余的炸藥、雷管儲存在礦內臨時存儲點,且在責令停產期間指使他人轉移炸藥、雷管至礦內臨時存儲點儲存,至案發(fā)之日礦內臨時存儲點仍非法儲存礦用瞬發(fā)電雷管300發(fā)和三級煤礦許用水膠炸藥150千克。
與此同時,東方煤礦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合法采掘區(qū)域下-520米標高處的C13煤層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1.6億余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于清泉作為主管人員負有直接責任;其作為東方煤礦礦長,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違反煤礦生產安全管理規(guī)定,在明令停產期間仍然違規(guī)組織生產作業(yè),且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到監(jiān)管職責,因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情節(jié)特別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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