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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員工試用期另起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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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來源:中山日報 2015-12-30 第 765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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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我市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不到2個月,43歲的中山人李某與他人成立了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公司成立4天后,李某從原企業(yè)離職,但隨之被告上法庭。李某原入職公司向他索賠10萬元。李某的行為是否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在職期間另起爐灶,員工離職后被告上法庭 2013年7月30日,李某與我市一間連鎖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任職房地產經紀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李某應該在合同期內嚴格保守有關中介公司的商業(yè)信息、技術機密和商業(yè)技術等。李某在任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在與公司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即使是離職了,李某在3個月內也不得在原工作地點方圓3公里內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否則,應向公司賠償2萬-10萬元。 但在2013年9月23日,鄭某與李某、毛某投資成立了一家房地產中介服務公司,李某占投資比例33.333%。2013年9月27日,李某以另有發(fā)展為由和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中介公司并沒有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3年12月17日,中介公司于以李某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yè)限制為由,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李某賠償10萬元違約金。去年2月,市仲裁委駁回了中介公司的申請,該公司隨后向法院起訴。 ■員工自立門戶是否違反了競業(yè)限制條款約定 李某認為,他當初和中介公司簽訂的 《勞動合同》是違反了公平自愿原則的?!拔以诤炗啎r對不得從事相同工作或職務等內容都不知情,而且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條款是無效的?!崩钅痴f,他只是中介公司的臨時工,他在2013年8月份已經提出離職申請,當時中介公司沒有同意。 中介公司則認為,李某于2013年9月23日投資成立主營業(yè)務與中介公司一致的房產中介公司并任股東之一,李某在職期間自營與所在公司相同性質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雙方勞動合同有關競業(yè)限制條款約定合法有效,李某應當依照約定一次性支付違約金2-10萬元。 此外,李某的行為給中介公司帶來了極大的損失,他要求中介公司額外支付補償金,有悖于公平原則。原審法院判決李某構成違約,但中介公司無法舉證所受的損失,酌定李某向中介公司賠償2000元。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法院終審認定員工違約,須賠償企業(yè)2 萬元 近日,市中院二審該案。市中院認為,李某在中介公司任職期間投資成立了另一家中介公司且是該公司的股東之一,新成立的公司經營范圍與他就職的中介公司“經營房地產經紀服務”相同,李某的行為明顯違反了雙方競業(yè)限制條款的約定。李某以雙方沒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認為該條款無效,這一理由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那么,李某該賠償原中介公司多少錢才合適?市中院認為,雙方雖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經濟補償金,但這并不影響李某應按照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承擔違約責任的認定。而且,李某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因此,李某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2萬-10萬元內作出賠償。 李某的違約行為明顯屬于故意、不過工作時間不長,而且是普通員工,市中院酌定李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近日,市中院終審改判李某賠償中介公司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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