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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貨泛濫鄉(xiāng)鎮(zhèn)背景下的“非對稱”商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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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來源:人民法院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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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小小的便利店接連被上海兩家赫赫有名的企業(yè)先告到中級法院,又上訴到高級法院,究竟是什么原因惹來大麻煩?名企為何要勞師動眾和小店“過不去”? “康帥傅”“娃恰恰”“周住牌”……配上知名品牌“康師傅”“娃哈哈”“雕牌”的類似包裝,這些足以以假亂真的山寨貨近年來被大量銷往鄉(xiāng)鎮(zhèn)和農村,維權企業(yè)也調整“打假”策略,開始上山下鄉(xiāng)。 兩瓶假六神 賠了四千五 30多歲的阿麗在安徽省和縣歷陽鎮(zhèn)開了一個家友便利店,主要經營煙酒、日用百貨。 2013年8月28日,山東省聊城市魯西公證處公證人員隨同山東某律師事務所指定的購買者喬某,來到家友便利店。喬某以18元購得2瓶凈含量均為195ml標有“六神”標識的花露水,公證人員將所購物品貼上封條后帶回公證處。 同年9月22日,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上海家化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家化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所購的封存物品進行拆封和鑒別,并出具了《產品(包裝)鑒別書》。經鑒別,這2瓶花露水是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冊商標、廠名、廠址的產品。 不久,上海家化公司將阿麗告到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阿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并在當?shù)刂麍罂峡窍绊懙穆暶鳌? 法院查明,上海家化公司先后取得“六神”(縱排)文字商標和“六神Liushen”(文字在上、字母在下)文字和字母組合商標,分別取得第1116603號、第1062398號商標注冊證。 庭審時,法官當庭查看,從家友便利店購得的花露水瓶身醒目位置的“六神”(縱排)標識與上海家化公司的第1116603號“六神”(縱排)文字商標相同,其與上海家化公司提供的正品差別為:正品商標的防偽線清晰且間隔均勻,涉案產品商標的防偽線長短不一,不清晰;正品在防偽線的兩側有“六神”凸起字樣,用手能摸到,而涉案產品沒有;正品的整體標簽紙摸起來手感粗糙,而涉案產品很光滑;正品氣味比較柔和,涉案產品氣味具有刺激性。 法院認為,阿麗銷售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冊商標、廠名、廠址標識的商品的行為,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阿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不知自己銷售的商品侵犯了該案所涉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不能證明該商品有合法來源,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因上海家化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阿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馬鞍山中院綜合考慮“六神”商標的聲譽、市場知名度和阿麗的經營規(guī)模、銷售侵權商品的價格以及上海家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含合理開支)為4518元。因上海家化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阿麗銷售假冒“六神”花露水的行為在當?shù)叵M者中產生了惡劣影響,故對其要求登報消除影響的訴請不予支持。 上海家化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其“六神”商標知名度高、顯著性強,阿麗低價銷售假冒侵權產品具有主觀侵權惡意,給其造成的商譽損失無法估量,讓阿麗承擔較大的代價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觀需要;商標侵權不僅造成其財產損失,還給其商業(yè)信譽造成不良影響,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阿麗賠償其經濟損失24018元,在當?shù)刂襟w消除影響。 安徽高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 該案中,上海家化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阿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也未舉證證明“六神”商標許可使用費,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六神”商標的聲譽和市場知名度、阿麗的經營規(guī)模以及上海家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含合理開支)為4518元并無不當,上海家化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近日,安徽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銷售假球拍 再次成被告 同一天,同一批人,在阿麗的家友便利店還購買了“雙禧牌”乒乓球拍一副,付了20元。 隨后,阿麗被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雙喜公司)告至馬鞍山中院,請求判令阿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和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4020元,在當?shù)刂麍罂峡窍绊懙穆暶鳌? 法院審理認為,紅雙喜公司于2007年10月7日受讓取得的第1232279號“紅雙喜”注冊商標在法律有效保護期內,應受法律保護,任何他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此案中,“禧”與“喜”字面含義近似,均有喜慶、吉祥之意,且兩字讀音相同,使用的商品相同,故“雙禧牌”標識與“紅雙喜”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在呼叫該標識時,容易產生誤認的效果,所以,阿麗銷售的“雙禧牌”乒乓球拍侵犯了紅雙喜公司的“紅雙喜”文字商標專用權。 阿麗雖提出她系合法進貨,但從她提供的證據,僅有一張自己便利店的銷售清單及一張2014年8月27日從他處購買球拍的發(fā)票,該發(fā)票日期與涉案被控侵權產品購買日期相差一年,其主張合法來源的抗辯不能成立,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鑒于紅雙喜公司既未舉證證明其因阿麗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未舉證證明阿麗的侵權獲利,根據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馬鞍山中院綜合考量紅雙喜公司商標的知名度、被控侵權產品的價值以及其支出的合理開支(購買商品20元、支出公證費1000元),酌定阿麗賠償紅雙喜公司經濟損失4520元。 至于紅雙喜公司要求阿麗在當?shù)刂麍罂峡锹暶飨绊懙脑V訟請求,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因阿麗的銷售行為給其商標權造成惡劣影響,法院不予支持。 紅雙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稱:侵權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情節(jié)性質惡劣,且其經營場所面積和規(guī)模較大,權利人遭受損失巨大,原判賠償數(shù)額過低,不足以彌補其因商標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更無法達到對“紅雙喜”馳名商標進行有效保護的目的。侵權人給商標權人的商業(yè)信譽造成不良影響,一審法院未判決阿麗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 安徽高院認為,阿麗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乒乓球拍及其外包裝上均標注未注冊商標“雙禧牌”,其文字的主要部分與“雙喜”讀音相同,字形相似,含義相同,再結合涉案“紅雙喜”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相關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很容易混淆兩者的來源或者誤認為兩者的生產者具有某種特定的關聯(lián)關系。因此,阿麗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雙禧牌”乒乓球拍商品,其行為侵犯了紅雙喜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紅雙喜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阿麗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而銷售侵權產品的商店經營規(guī)模不大,銷售數(shù)量少,時間短,客觀上獲利收益少,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一般,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影響、后果,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阿麗賠償紅雙喜公司經濟損失4520元并無不當。 紅雙喜公司雖要求阿麗在當?shù)貓罂峡窍绊懙穆暶鳎驗殇N售侵權產品的商店經營規(guī)模不大,銷售數(shù)量少,時間短,紅雙喜公司也未提供阿麗因銷售侵權產品而對其商業(yè)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證據,一審判決未予支持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亦無不當。 安徽高院終審判決駁回紅雙喜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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