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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銷校服行賄16人77萬多元被告人二審被判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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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來源:中山商報 2015-06-30 第 3569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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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得到業(yè)務關照,從事校服生意的譚素英(化名),從1994年到2013年,向多個鎮(zhèn)區(qū)教辦和學校的工作人員共計16人行賄77萬多元。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譚素英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案情:為拉校服生意先后行賄16人 譚素英在石岐區(qū)開了一家服裝行,她看準了校服生意有利可賺,于是開始做校服生意。據法院查明,從1994年至2000年、2002年至2013年,譚素英在經營校服生意過程中,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為謀取長期供應鎮(zhèn)區(qū)學校校服的競爭優(yōu)勢,先后多次向鎮(zhèn)(區(qū))教育辦公室及學校負責人共16人送去校服回扣款、節(jié)日紅包共計77.49萬元。 其中,行賄數(shù)目較多的是原沙溪鎮(zhèn)教辦主任劉某(一審因貪污罪和受賄罪獲刑13年),譚素英多次向劉某賄送校服回扣款及代為轉交給校長的中秋、春節(jié)紅包共計33萬元。 此外,譚素英還先后向沙溪鎮(zhèn)、火炬區(qū)、三鄉(xiāng)鎮(zhèn)等鎮(zhèn)區(qū)部分學校相關負責人行賄,行賄數(shù)額不等,少至3000元,多至11萬多元。 2014年3月31日,譚素英被抓獲,主動交代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庭審:被告人認為是單位行賄罪未被采納 原審認定,被告人譚素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又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各種名義的回扣,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6個月。 譚素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其中有兩處辯護意見:一是譚素英送錢給他人,應是單位行賄罪而非個人行賄。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譚素英所在的恒順(化名)公司實際上是陳先生出資成立的公司,譚素英并非在公司任職或領工資,只是方便其在中山做生意,她只是長期和恒順合作,并利用該公司名義與客戶簽合同。她向他人行賄并不需經過陳先生同意,經營校服生意也自負盈虧,因此,法院對譚素英所稱的構成單位行賄罪不予采納。 其次,譚素英提出,部分行賄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以前,因此,原審認定這些行賄適用該司法解釋不當,因予以減免對應的金額25.7萬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fā)生的行為,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原審判決據此認定行賄犯罪的數(shù)額并無不當。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譚素英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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