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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陳良綱受賄案二審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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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來源:中山商報 2015-06-25 第 3564 期 A1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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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陳良綱受賄上訴一案進行宣判。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良綱在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guī)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廳長、中共淮北市委副書記、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安徽華欣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復墾整理有限公司及李某、任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用地計劃安排、用地指標審批、新增耕地項目驗收、個人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計人民幣296萬元、美元2萬元、購物卡7.5萬元及安徽和平建設投資有限公司10%股份分紅款296.19萬元、安徽眾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10%股本金80萬元(未遂)。 2014年12月30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良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陳良綱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陳良綱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陳良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陳良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無不當。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審查意見正確,予以采納。依法裁定駁回陳良綱的上訴,維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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