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wǎng)訊 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廖建文 近日,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開始,李某開始吸食毒品,此后便干起了販賣毒品的勾當(dāng)。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間,李某先后多次在尋烏縣月亮灣賓館、億好賓館、秀麗江賓館以及其出租屋內(nèi)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jì)1.9克。其中,0.7克販賣給了劉某,0.6克分兩次販賣給了曹某,0.6克分兩次販賣給了黃某。由于劉某、曹某當(dāng)時(shí)未付款,李某僅得到黃某支付的贓款100元。 2014年3月7日晚,尋烏縣公安民警在李某出租房內(nèi)現(xiàn)場查獲疑似冰毒物品、塑料水杯、礦泉水瓶等,并當(dāng)場抓獲正在吸食毒品的劉某、曹某、黃某三人。11月4日上午,李某在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qū)被梅州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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