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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押金被扣租客房東互訴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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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5-15 第 7424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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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后拿不回2700元押金,佛山的孟女士于去年10月將火炬區(qū)健康花城的房東嚴先生告上法庭。嚴先生在法庭上提出反訴,稱孟女士違約在先而且房屋損壞嚴重,孟女士理應賠償。雙方在法庭上各執(zhí)一詞,據(jù)理力爭。記者昨日從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該院經(jīng)審理認定租客未違約,房東需退還部分押金。 ■租客起訴:租房到期后索押金遭拒 2013年6月3日,佛山人孟女士經(jīng)中介公司介紹,租下了嚴先生位于火炬開發(fā)區(qū)健康花城某幢505房,租期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每月租金為1350元,簽訂合同時孟女士向嚴先生支付了2700元押金。 租房合同上約定,租賃期間管理費等雜費由孟女士承擔,孟女士需于每月10日前支付當月租金。如果孟女士拖欠租金超過7天或拖欠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雜費累計超過500元,嚴先生有權立即單方解除合同并沒收押金。此外,孟女士承租期間墻壁及物品人為損壞要按價賠償。 租房合同到期后,雙方?jīng)]有續(xù)約,孟女士繼續(xù)住在房子里直到2014年8月30日搬離。在搬離時,孟女士也沒有將房子的鑰匙交還給嚴先生。嚴先生找到孟女士的朋友打開了房門,并于次日對房屋進行檢查。 孟女士稱,嚴先生收了鑰匙并更換了門鎖,但他一直不退還2700元押金。為此,孟女士已找健康花城物業(yè)管理處、開發(fā)區(qū)中山港居委會和中介公司等工作人員。經(jīng)多次溝通還是沒有結果,無奈之下才提起訴訟。 ■房東反訴:租客違約且房屋損壞嚴重 2014年10月,市第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嚴先生在法庭上提出了反訴。他說,合同約定的是每月5日,但孟女士稱她發(fā)工資是每月的10日,所以后來約定繳納的時間為每月的10日。 從合同上來說,孟女士自租屋后每個月逾期交租金,嚴先生有權沒收押金。尤其在2014年7月25日,孟女士拖欠租金期限已遠超過雙方約定的交納的期限。在法庭上,孟女士曾提到租約到期后雙方同意續(xù)租兩個月,嚴先生予以否認。 他說,他只同意孟女士在租賃期滿后續(xù)租一個月,即在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事實上,孟女士不僅拖欠7月份的租金及其他費用,還拒絕搬離房屋一直拖至8月份,所以嚴先生還是有權不予退還押金,而用以抵押7、8月份的租金以及各種費用。 此外,嚴先生認為,孟女士在租房期間肆意將地磚和家私損壞。2014年8月31日,嚴先生連同中介、物管等人來出租屋時抄水表時,突然爆水管,導致嚴先生加重地板磚損壞,還有樓下405、305房的墻壁嚴重損壞。嚴先生向孟女士索賠損失費5000元。 ■法院判決:租客未違約,房東需退部分押金 嚴先生沒收孟女士的押金有沒有法律依據(jù)?如果沒有依據(jù),嚴先生又應向孟女士返還多少錢押金?嚴先生索賠的5000元損失,孟女士是否需要賠償? 市第一法院認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在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間,這份租賃合同是繼續(xù)有效的,嚴先生與孟女士之間成立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 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中,孟女士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她在8月30日搬離房屋,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此外,從孟女士交費的情況可知,孟女士并沒有出現(xiàn)根本違約行為,嚴先生無權沒收孟女士交納的押金。 孟女士在租房期間確實對房屋部分物件造成了損耗,嚴先生的房子作為出租房供人使用,出現(xiàn)損耗是正常現(xiàn)象。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水龍頭爆裂產生的影響,嚴先生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是孟女士造成的,法院予以駁回索賠訴求。 近日,市第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孟女士在2014年7、8月因租房還拖欠嚴先生共計1731.85元。她沒有及時交大門鑰匙導致嚴先生換鎖花費了150元。因此,嚴先生還應向孟女士退還81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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