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女子索要6天“顧問費”98萬
|
|
2014-12-09 來源:中山日報 2014-12-09 第 726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有關利息的約定,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如今,一些民間借貸為規(guī)避這一規(guī)定,巧立名目為“服務合同顧問費”。去年4月,黎女士把香港居民王先生、蔡先生夫婦和一間公司告上法庭,索要98萬元顧問費和相應利息。記者昨日從市第一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終認定雙方的財務顧問服務協(xié)議,實質上是雙方對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約定。法院據(jù)此駁回了黎女士的訴求。 ■案情回顧:女子起訴索要98萬顧問費 黎女士向法院起訴稱,早在2011年9月19日,她就與王先生、蔡先生和該公司簽訂了一份財務顧問合同。合同約定,由蔡女士向對方項目融資顧問的專項財務顧問服務,期限為6天,王先生等人在簽訂協(xié)議當天向她支付顧問費98萬元。 為證明自己已經提供了相應服務,黎女士在法庭上提交了授權委托書、調查情況說明、企業(yè)信息及收據(jù)等證據(jù)。該部分證據(jù)顯示,黎女士于2011年11月委托湖南、江西等地的律師對王先生、蔡先生等人在這些地方的資產狀況進行了調查并支付了調查費。同時,黎女士還對王先生等人在中山的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查明幾人在中山都有多處房地產。 黎女士說,她已按約向對方提供了服務,但對方至今不支付協(xié)議項下的財務顧問費。 黎女士這一說法遭到王先生等人的反駁。王先生說,黎女士所稱的98萬元服務費,實際上是雙方640萬元借款的借款期內利息。這筆借款原先是案外人鄭先生借給香港一家時裝集團公司100萬美元,當時王先生和蔡先生是擔保人。后來,時裝公司無力償還,在香港也沒有財產可以給法院執(zhí)行。身為鄭先生朋友的黎女士,把錢代還給了鄭先生,她再起訴幾名被告要求還款。黎女士以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名義來收取高額利息,借款期限從9月至12月,每月32萬多元。 ■法院判決:“服務費”是高額利息,駁回原告訴求 市第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財務顧問服務協(xié)議,服務時間短、費用高,而且具體服務內容也沒有約定,不符合常理而且缺少財務顧問服務合同通常應當具備的條款。此外,黎女士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有財務服務資質,她只是對王先生等人的資產狀況進行查詢,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財務顧問服務。市第一法院結合其他證據(jù),認定黎女士所說的財務顧問服務費,實際是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法院據(jù)此駁回了黎女士的訴求,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據(jù)法院介紹,此類披著服務合同外衣的借貸糾紛近兩年開始出現(xiàn),市第一法院兩年來審結了不下5起類似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都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