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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詐騙女友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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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9-24 第 719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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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量刑過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本報訊 一名浙江男子冒充警察與一女子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隨后以借款形式騙取女友30萬元。在女友催促還錢時,他還當場把借條撕毀。被告人黃某剛落網(wǎng)后,又供出在經(jīng)營服裝店期間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牟利2萬元。記者昨日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法院終審以招搖撞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兩罪并罰判處黃某剛有期徒刑7年半。 黃某剛今年47歲,在中山經(jīng)營一間服裝店。2012年初,黃某剛冒充中山市公安局的民警并冒名“黃偉”與邱女士發(fā)展為男女朋友,取得邱女士信任后,他假借購買公司原始股,以“借款”的名義騙取邱女士30萬元。事后,邱女士追討欠款時,黃某剛將借條(復印件)撕毀。 2012年7月,黃某剛在文化藝術中心看完電影后被警方抓獲。隨后,他供述了另一宗犯罪事實。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間,黃某剛以其經(jīng)營服裝店通過陳某(另案處理)為張某(另案處理)經(jīng)營的紡織品公司虛開3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從中牟利2萬元。經(jīng)查證,這3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全部抵扣稅款,抵扣稅款金額合計41216.02元。 2013年12月,市第一法院一審判處黃某剛犯招搖撞騙罪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兩罪并罰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半,并責令他將詐騙所得退還給邱女士。黃某剛隨后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市中院二審該案。法院認為,黃某剛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他作為公司主管人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事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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