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員工受傷公司被判賠7.8萬
|
|
2014-09-05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9-05 第 7172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
|
案情始末示意圖 員工工作時受傷但過了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為維權他把企業(yè)告上法庭。法院采信人社局的調查筆錄,最終判企業(yè)賠償員工7.8 萬余元損失。企業(yè)認為人社局沒有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情況下無權對該公司進行調查,他們向人社局索賠。記者昨日了解到,由于行政調查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法院裁定駁回公司的起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連線法官 申請工傷可委托他人超時限可以起訴維權 公司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后,是不是只有傷者本人才能申請工傷?行政機關的調查行為是否可訴?昨日,記者就案件涉及的法律疑問,采訪了該案的承辦法官劉彩虹。 劉法官介紹說,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并不局限于職工本人,職工所在單位、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申請主體,法定的申請時限是不一樣的。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超過了法定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后,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提起健康權糾紛、請求法院判令企業(yè)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的方式進行救濟。 此外,劉法官解釋說,行政調查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權限范圍。其次,行政調查行為沒有確定企業(yè)的權利義務,企業(yè)與行政調查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企業(yè)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回放 ●員工工傷認定申請被駁回 鄒某權是光澤公司(化名)聘用的機制工。2010年11月22日,他在焊罐頂構件時,因腳手架倒塌而導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事故發(fā)生后,他并沒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直至2012年3月15日,鄒某權就其所受事故傷害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鄒某權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分別在2012年3月20日、3月23日、3月29日分別對鄒某權和光澤公司的員工何某貞進行調查。何某貞在調查筆錄中說,鄒某權是在上班期間,在車間攀爬腳手架時摔下受傷。 根據有關規(guī)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鄒某權2010年11月受傷直至2012年3 月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時限。因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12年3月29日作出決定,不予受理鄒某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 ●員工起訴企業(yè)被判賠7.8萬 鄒某權收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決定后,認為公司應該為其承擔責任,因為公司在他受到事故傷害時沒有為其購買社保,未幫其建立工傷保險關系,而且在他多次詢問并催促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公司一直拖延的態(tài)度以致他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12年11月13日,鄒某權向第一法院起訴光澤公司健康權糾紛,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94955.6元。訴訟過程中,法院依鄒某權的申請,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取了該局對何某貞所作的調查筆錄,并采信了該調查筆錄。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最后判決光澤公司賠償鄒某權損失78498.1元。 ●公司告行政機關調查行為違法 光澤公司紛敗訴后,向第一法院又提起行政訴訟。該公司稱,他們公司是在與鄒某權健康權糾紛案開庭時,才得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曾對其員工何某貞進行調查。 光澤公司認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沒有受理鄒某權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是無權對該公司以及該公司的員工進行調查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調查行為違法,導致該公司在健康權糾紛中敗訴需賠償鄒某權78498.1元,這個損失依法應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來承擔。 市第一法院審理后認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光澤公司員工何某貞所作的調查筆錄是對何某貞陳述鄒某權受傷經過的一種記載,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鄒某權工傷認定申請是否作出受理決定的一個證據,該行政調查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權限范圍,而且該調查筆錄沒有確定光澤公司的權利義務,光澤公司與調查筆錄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光澤公司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于是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該公司的的起訴。 光澤公司收到上述裁定書后并未提起上訴。
|
|
文/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劉香霞 李志金 制圖/解元杰 |
【打印】【關閉】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