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位72歲的老人,一日我到一家服裝店購買衣服,在經過試穿以后我覺得衣服顏色不適合我,于是就不打算購買。但店主說衣服被我穿過了就不好賣了,就非要我購買,且不讓我離開。我想走出店門,他一把拽住我,在推拉的過程中他一下子把我推到地上,我頓時覺得腰部疼痛起不來,后我被送到醫(yī)院診治,診斷出我被摔為重傷,請問店主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答:店主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行為:1、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的;2、強迫他人提供交易或者服務的;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你因店主強迫你購買他的商品而受傷,是適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的,但強迫交易罪只能包含致使人輕傷的行為,如今你被診斷為重傷,因而就不能再被強迫交易罪所包含,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作者單位: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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