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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腐敗窩案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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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5 來源:中山商報 2009-08-15 第 1453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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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腐敗窩案主要貪官一覽 8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駁回一審被告人李大倫、曾錦春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李大倫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建筑工程、采礦、任職、減免稅費、解決貸款和原材料供應(yīng)及工作調(diào)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陳立華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366.3281萬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1797.7393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上訴人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等職務(wù)之便,在礦產(chǎn)承包及糾紛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稅費的減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處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3123.82萬元。此外, 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李大倫受賄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其“兩規(guī)”期間如實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機關(guān)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原審判決對其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曾錦春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罪該處死。對曾錦春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紅網(wǎng)
■相關(guān)鏈接:湖南郴州官場地震涉及官商158人 在不長的時間內(nèi),湖南省郴州市連爆腐敗案,包括原副市長雷淵利、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原市委宣傳部長樊甲生、原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在內(nèi)的一批人落馬。 在李大倫被調(diào)查后,郴州又一批干部因李案“拔出蘿卜帶出泥”。其中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樊甲生(人稱“三不準宣傳部長”、“礦難滅火隊長”),郴州市國土局原黨委書記楊秀善,郴州市郴汽集團原董事長黃兆林被審查,之后又有20多位民營企業(yè)家相繼被查,該案波及當?shù)攸h政干部、商界人士1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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