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20日上午,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采取遠程視頻庭審的方式,依法公開宣判梧州市政協(xié)原主席張學軍受賄一案,認定被告人張學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扣繳的贓款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張學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學軍利用擔任中共岑溪市委書記、梧州市副市長、中共梧州市委政法委書記、梧州市政協(xié)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回購土地、項目規(guī)劃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9年,張學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83萬余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學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張學軍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贓款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法庭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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