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啟拔: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何長龍訴中山隆豐染整廠有限公司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8)中張民二初字第346號民事判決,原告何長龍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二審應訴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于2011年5月26日9時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曾令生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曾建洪、劉滿星組成,由王斌天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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