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72號 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星晴投資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上訴人張永輝與被上訴人吳煥新、張澤華、中山市金地實業(yè)有限公司、恩平市豐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劉蘇娟、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星晴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準許張永輝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37928元(張永輝已預交),減半收取18964元,由上訴人張永輝負擔。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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