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20民終4285號 中山市財臣電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飛煬電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吳梅珍訴胡佩強及你們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42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按上訴人吳梅珍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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