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20民終2306號 江梅林、李洪康:
本院受理上訴人高小云、聶兵財與被上訴人江梅林、原審被告李洪康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23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二、聶兵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高小云返還貨款538868元及利息損失(以538868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3年1月9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高小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