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20民終4669號 宋金鳳:
本院受理上訴人王其鳳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東升鎮(zhèn)眾萬加百貨商場、黃細明及你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46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106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106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中山市東升鎮(zhèn)眾萬加百貨商場、宋金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連帶賠償上訴人王其鳳5848.22元; 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106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中山市東升鎮(zhèn)眾萬加百貨商場資產(chǎn)不足以賠償上述第二判項賠償款的,被上訴人黃細明對被上訴人中山市東升鎮(zhèn)眾萬加百貨商場上述第二判項賠償款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王其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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