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20民終741號 中山市小欖鎮(zhèn)飛馬照明制品廠: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志明因與被上訴人李滿慶、原審被告余曉梅、李炳華與你單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且以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7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人陳志明的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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