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22-430號
張乃勇: 本院受理上訴人袁錦威、袁秀清、上訴人四川金海建設(shè)有限公司、上訴人范方奎(422號案)、袁從文(423號案)、張權(quán)行(424號案)、王坤云(425號案)、趙連彬(426號案)、劉興明(427號案)、袁從國(428號案)、聶小剛(429號案)、趙連友(430號案)與你勞動合同糾紛九起案件,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22-430號民事裁定書。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四川金海建設(shè)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本院經(jīng)審查后予以準(zhǔn)許,并裁定:準(zhǔn)許上訴人四川金海建設(shè)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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