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229號 任應(yīng)春、胡和章、佛山市金廣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安心武、朱志、佛山市金臺鑫五金工藝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小欖鎮(zhèn)豐盛膠粘制品廠與你們買賣合同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12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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