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2248號
楊康貴: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應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袁偉東、你、原審被告黃有群、原審被告彭家儉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22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準許上訴人中山市應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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