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534號 曲衛(wèi): 本院受理上訴人王君因與被上訴人邱劍龍、原審被告盧世良以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5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924號民事判決;二、解除王君、盧世良與邱劍龍于2014年3月2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與借款抵押合同;三、邱劍龍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協(xié)助王君、盧世良辦理王君、盧世良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鎮(zhèn)南坦路9號海倫花園47座1104房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并返還土地使用證與房產(chǎn)證給王君、盧世良;四、邱劍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王君、盧世良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五、駁回邱劍龍的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534號 盧世良: 本院受理上訴人王君因與被上訴人邱劍龍、原審第三人曲衛(wèi)以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5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924號民事判決;二、解除王君、盧世良與邱劍龍于2014年3月2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與借款抵押合同;三、邱劍龍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協(xié)助王君、盧世良辦理王君、盧世良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鎮(zhèn)南坦路9號海倫花園47座1104房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并返還土地使用證與房產(chǎn)證給王君、盧世良;四、邱劍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王君、盧世良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五、駁回邱劍龍的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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