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2017號 謝勁燊: 本院受理上訴人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謝有洪、原審被告謝勁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201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本案按上訴人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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