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221號
吳俊峰:
本院受理上訴人吳俊峰與被上訴人方海文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221號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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