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527號 喻皖蘭、黃斌裘: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上訴人喻皖蘭、黃斌裘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52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4873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喻皖蘭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償還截止至2016年2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9719.45元、利息2863.24元、滯納金3942.4元,合計46525.09元;以及支付從201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39719.4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計算)及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滯納金(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計算); 三、被上訴人黃斌裘對被上訴人喻皖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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