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040號 鄭秀蓮: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文英與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104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26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鄭秀蓮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陳文英返還預(yù)付的租金12900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損失(以129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jì)付至還清之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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