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2868號 何新云、呂紅英、方達青: 本院受理上訴人戴榮毅與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28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037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何新云、呂紅英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共同向上訴人戴榮毅償還借款32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其中1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及律師費18000元;二、駁回上訴人戴榮毅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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