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065號 勞觀福: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藝強與中山市茂名化州商會以及你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10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5354號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勞觀福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中山市茂名化州商會清償180000元本金及利息(從2016年3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駁回被上訴人中山市茂名化州商會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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