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初41號 高敬祥: 本院受理原告曾加威、劉文飛訴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麥少半、高德、高敬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起訴要點:一、判決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麥少蘭共同清償借款人民幣本金2500萬元,以及2015年12月22日之前的利息805萬元給原告曾加威、劉文飛;二、判決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麥少蘭共同清償利息給原告曾加威、劉文飛,從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照本金2500萬元計算,年利率24%計算,共918.3333萬元;三、判決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麥少蘭共同支付借款利息,按照本金2500萬元計算,按照年利率24%計算,從2017年7月1日起至判決規(guī)定給付之日止。逾期雙倍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償完畢為止;四、判決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麥少蘭共同支付律師訴訟代理費20萬元給原告劉文飛(上述一至四項,合計4243.3333萬元);五、判決被告高志航、高志文、高敬祥、麥少蘭共同支付本案訴訟費給原告曾加威、劉文飛。六、判決被告高德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帶清償責(zé)任;七、判決原告曾加威、劉文飛享有對拍賣、處分抵押物(《國有土地證》證號:中府國用(2013)第易2405190號、使用面積25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quá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30日內(nèi)),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9時00分在本院第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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